본문 바로가기 주메뉴 바로가기

投资信息

Control & Monitoring Total Solution Company

内部信息管理规定

内部信息管理规定

第1章 总则


第1条 (目的)

此规定的目的是根据「关于资本市场和金融投资业的法律」(以下简称‘法律’)及各种法规,为了迅速、准确的公示及防止管理人员、职员的内部人员交易,规定公司内部信息的综合管理及恰当的公开等相关事项。


第2条 (用语的定义)

  1. ① 此规定中的“内部信息”是指根据韩国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科斯达克市场公示规定(以下简称“公示规定”)第1篇的公示义务事项和此外的公司经营或财产情况等,可以对投资者的投资判断产生影响的事项。
  2. ② 此规定中的“公示负责人”是指根据公示规定第2条第4项,代表公司执行申告业务的人。
  3. ③ 此规定中的“管理人员”是指理事(包括「商法」 第401条的2 第1项中属于任何一项的人)及监事。
  4. ④ 除了第1项至第3项之外,关于此规定中使用的用语定义依照相关法令及规定中使用的用语来定义。

第3条 (适用范围)

关于公示、内部人员交易及内部信息管理的事项,除了相关法规或章程规定的内容之外,需依照此规定来执行。


第2章 内部信息的管理


第4条 (内部信息的管理)

  1. ① 管理人员及职员要严格管理在业务上得知的公司内部信息,除了业务所需之外,不可向公司内外泄漏内部信息。
  2. ② 代表理事应制定内部信息及与此相关的文件等的保管、传达、废弃等具体基准等,为内部信息管理采取必要措施。

第5条 (公示负责人)

  1. ① 代表理事应指定公示负责人,并立即向交易所申告。变更公示负责人时也应如此。
  2. ② 公示负责人管理所有内部信息管理制度的建立及运营的相关业务,并执行下列各项业务。
    1. 1. 公示的执行
    2. 2. 检查及评价内部信息管理制度的运营情况
    3. 3. 检讨内部信息及决定公示与否
    4. 4. 教育管理人员及职员等,为了运营内部信息管理制度而所需的措施
    5. 5. 负责内部信息的管理或指挥及监督负责公示业务的部门或管理人员及职员
    6. 6. 此外,为了运营内部信息管理制度,代表理事认可的所需业务
  3. ③ 公示负责人在执行其职务时,享有如下各项权限。
    1. 1. 要求提交内部信息和相关的各种文件、记录以及阅览的权限
    2. 2. 从负责会计或审计业务的部门,以及其他与生成内部信息相关的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职员听取必要意见的权限
  4. ④ 公示负责人在执行其职务时,必要时可以与负责相关业务的管理人员协商,并可以用公司的费用寻求专家的帮助。

第6条 (公示专员)

  1. ① 代表理事应指定公示专员,并立即向交易所申告。变更公示专员时也应如此。
  2. ② 对于内部信息管理,公示专员应受公示负责人的指挥,并执行下列各项业务。
    1. 1. 收集及检讨内部信息,以及向公示负责人的报告
    2. 2. 为了执行公示而所需的业务
    3. 3. 确认公示相关法规的变更等为管理内部信息而所需的事项,以及向公示负责人的报告
    4. 4. 此外,代表理事或公示负责人认可的所需事项

第7条 (内部信息的集中)

  1. ① 管理人员及各部门长在符合下列任意一项时,应及时向公示负责人提供相关信息。
    1. 1. 发生内部信息或有可能发生时
    2. 2. 内部信息中,已经公示的事项发生取消或变更的理由或有可能发生时
    3. 3. 此外,公示负责人要求时
  2. ② 公示负责人及代表理事为了根据第1项适时提供内部信息,需要在公司内部构建有效的信息传达体系,必要时,关于公示义务事项业务的审批过程可以获得公示负责人的协助。

第7条的2 (最大股东相关信息的管理)

公示负责人为了顺利的执行与最大股东相关的公示义务事项及关于查询公示要求事项的公示业务,向最大股东充分说明相关事实,并构建信息传达体系,以确保相关信息可以适时传达。


第8条 (内部信息的公司外提供)

  1. ① 管理人员和职员因业务上的理由,不可避免的要向公司的交易对象、外部监事、代理人、公司和法律顾问、经营顾问等签署顾问合同的人等提供内部信息时,需要向公示负责人报告相关事项。
  2. ② 如有第1项的情况,公示负责人应当采取相关内部信息保密合同的签署等必要措施。
  3. ③ 根据第1项提供内部信息时,如发生公正告示义务,应立即予以公示。(公示规定第15条的适用除外的情况除外。)

第3章 内部信息的公开


第9条 (公示的种类)

公司的公示可按如下区分。

  1. 1. 根据公示规定第1篇第2章第1节的主要经营事项申告及公示
  2. 2. 根据公示规定第1篇第2章第2节的查询公示
  3. 3. 根据公示规定第1篇第2章第3节的公正公示
  4. 4. 根据公示规定第1篇第3章的自律公示
  5. 5. 根据法第3篇第1章的证券申报书等的提交
  6. 6. 根据法第159条、第160条及第165条和公示规定第1篇第2章第4节的事业报告书等的提交
  7. 7. 根据法第161条的主要事项报告书的提交
  8. 8. 此外根据其他法规的告示

第9条的2 (告示对象的确认)

根据此规定,判断是否属于包括公正公示的公示义务事项时,应注意包括根据公示规定第6条第1项第4号对股价或投资判断产生或有可能产生的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10条 (公示的实行)

  1. ① 发生第9条规定的公示事项时,公示专员制订所需的内容,准备的所需的文件等,并向公示负责人报告。
  2. ② 公示负责人检讨第1项的内容和文件等是否违反相关法规,并将其报告于代表理事后进行公示。

第10条的2 (公示的迅速履行)

根据第9条发生公示事项时,即使是在根据公示规定的公示期限之前,公示负责人也要尽最大努力及时公示相关内部信息。


第11条 (公示后的事后措施)

如公示的内容有错误或遗漏,或者想要取消或变更时,公示负责人和公示专员应立即根据公示规定第30条,对其进行更正公示等采取修正措施。


第12条 (媒体的采访等

  1. ① 如有媒体想要采访公司时,原则上应由代表理事或公示负责人接受采访。必要时,相关部门的管理人员及职员可以接受采访。
  2. ② 公司想要通过媒体发布报道资料时,需要与公示负责人协商。公示负责人根据需要,向代表理事报告有关报道资料的发布和相关事项。
  3. ③ 根据第2项发布的报道资料内容属于公正公示对象时,公示负责人应在发布导报资料之前予以公示。
  4. ④ 得知媒体的报道内容与事实不符时,管理人员及职员应向公示负责人报告相关内容。公示负责人向代表理事报告相关内容并采取必要措施。

第12条的2 (报道内容的确认)

公示负责人•公示专员及内部信息发生部门应时常确认媒体等的公司相关报道内容,与事实不符时,应采取修正措施。


第13条 (企业说明会)

  1. ① 代表理事要理解IR活动为科斯达克上市法人的经营职责,要自发•持续性的举办企业说明会,努力与投资相关人士建立信赖关系。
  2. ② 关于公司的经营内容、事业计划及展望等的企业说明会应与公示负责人协商后举办。
  3. ③ 公示负责人或公示专员应在举办前公示企业说明会的时间、场所、说明会内容等,在说明会举办之前,将相关资料刊登在交易所公示提交系统。
  4. ④ 公司的所有管理人员•职员在举办企业说明会的过程中,应注意对公正公示对象信息中事前未公示事项的保密。

第13条的2 (谣言)

  1. ① 如市场上有流传谣言时,公示负责人应与相关事业部门的意见查询等,确认谣言内容的事实与否及是否属于内部信息等。
  2. ② 根据第1项的确认结果,谣言属于根据公示规定的公示义务事项时,应将相关信息进行公示。

第13条的3 (信息提供要求)

  1. ① 如股东及利害关系人等要求公开与公司相关的信息时,公示负责人应检讨该要求的合法性等,决定是否提供相关信息。
  2. ② 公示负责人为了决定是否提供信息,对于要求提供的信息是否对投资者的投资判断及股价产生影响,可以听取法务部门或外部法律专家等的意见。
  3. ③ 根据第1项的决定提供相关信息时,需要适用第12条第3项。

第4章 内部人员交易等的管制


第14条 (短期买卖收益的返还)

  1. ① 管理人员和法第172条第1项及法施行令第194条指定的职员收购法第172条第1项的特定证券等(以下简称‘特定证券等’)后,在6个月以内出售,或出售特定证券等后,在6个月内收购,以此获取的利益(以下简称“短期买卖收益”)需返还给公司。
  2. ② 如公司的股东(包括持有股权外的股本证券或证券寄存债券的人。相同于以下第2条。)对公司要求向根据第1项获取短期买卖收益的人要求返还短期买卖收益时,公司在接受要求之日起2个月以内采取必要措施。
  3. ③ 证券期货委员会向公司通报根据第1项的短期买卖收益的发生事实时,公示负责人应立即在公司的官网公示如下各项事项。
    1. 1. 需要返还短期买卖收益的人之地位
    2. 2. 短期买卖收益金额
    3. 3. 证券期货委员会通报短期买卖差异发生事实之日
    4. 4. 短期买卖收益返还要求计划
    5. 5. 公司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要求向短期买卖收益获得者要求返还短期买卖收益,公司在收到要求之日起2个月内未履行其要求事项时,其股东可以代替公司要求返还。
  4. ④ 第3项的公示期间为证券期货委员会通报短期买卖收益发生事实之日起至2年或短期买卖收益返还日中率先到来的日期。

第15条 (对于特定证券等的买卖等的通报)

  1. ① 管理人员和法第172条第1项及法施行令第194条指定的职员买卖特定证券等以及有其他交易时,需要将其事实通报于公示负责人。
  2. ② 管理人员(包括非登记管理人员)保有或买卖我司股票时,应在2日以内将相关明细提交给公示负责人或公示专员。

第16条 (禁止未公开重要信息的利用行为)

管理人员及职员不可将法第174条第1项规定的未公开重要信息(包括旗下共is的未公开重要信息)用于特定证券等的买卖及其他交易或让他人利用。


第17条 (旗下公司等的内部重要信息等)

  1. ① 全体职员应严格管理在业务上得知的我司旗下公司(包括子公司)(以下简称“旗下公司等”)的未公开重要信息,同时除业务所需之外,不得将其泄露给公司内外。
  2. ② 全体职员得知旗下公司的重要信息时,不得利用相关信息或让他人利用。

第5章 附则


第18条 (教育)

  1. ① 公示负责人和公示专员根据公示规定第36条及第44条第5项,应接受公示业务的相关教育等,公示负责人应将教育内容告知于相关的管理人员及职员。
  2. ② 代表理事为了预防第14条至第16条的事项及其他法律规定的内部人员交易等,对管理人员及职员进行教育等做出充分的努力。

第19条 (规定的修改和废除)

此规定的修改或废除由代表理事进行。


第20条 (规定的公布)

此规定要公布于公司的官网。修改规定时也应如此。


附则

此规定从2017年12月26日开始施行。